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02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缙骅苑小区1-1-5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本院在执行**与***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7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08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住建局、不动产、公积金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目前尚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还有608510元尚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袁修军
代理审判员魏全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朱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