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338号
原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口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速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0000,以及税费和利息;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9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通信管道租用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将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路段长3.5公里和张家口桥东区林园北路长2.5公里,共计6公里的管道租给被告使用;2、租期为五年,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3、租金为:双方确认管道为5000元/年/公里/子孔(不含税)×6公里×5年=150000元;4、付款方式:租金按每两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前两年租金一次付清,满两年后付第三、四年租金;5、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延迟一日向原告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现被告只支付了30000元,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交付的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合同价款,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现已无人办公,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文书,该案长期放置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暂驳回起诉为宜,待原告知悉被告的下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志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菁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