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金马小区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
上诉人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2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具体侵害的对象是查封上诉人的开户银行账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张家口市,所有财产在张家口市,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只能是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理解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银行账户被查封因为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查封而发生的,对此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作出诉中财产保全的法院。原审法院对此部分的事实认定与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自身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为张家口市桥东区,进而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侵害行为结果发生地为张家口市桥东区,因该主张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红有
审判员  李志平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