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执复76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建国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35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613号6幢B56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复议人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城通公司)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东区法院)作出的(2018)冀07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桥东区法院在执行张家口城通公司与***、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中,认为该案案情疑难复杂,需审查的证据较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作出(2018)冀07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中止(2018)冀0702执异61号案件审查。
申请复议人张家口城通公司称:一、桥东区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执4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均错误。二、***市桥东区法院(2015)东执字第395号、(2015)东执字第395-2号和(2018)冀07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均已丧失合法性基础,应予撤销。三、***市桥东区法院(2018)冀07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于法无据,应予撤销。请求1、撤销***市桥东区法院(2016)冀0702执4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桥东区法院(2016)冀0702执410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撤销桥东区法院(2018)冀0702执54号裁定、(2015)东执字395号、(2015)东执字395-2号执行裁定书,同时恢复执行桥东区法院(2016)冀0702执410号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395-1号执行裁定书。3、请求撤销桥东区法院(2018)冀07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恢复执行桥东区法院(2016)冀0702执410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8日,桥东区法院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将其在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原告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21.55%、原告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21.55%、第三人***(指定公司)39.65%、第三人***17.25%,并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原告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分别向被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元;被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再将其在廊坊市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忻州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吕梁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城通网络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至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原告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向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元。二、被告河北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35160元,由被告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后本院作出(2015)***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民再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二、维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三、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将其在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原告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21.55%、原告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21.55%、***(指定公司)39.65%、***17.25%,并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原告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向被告张家口城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64.65万元、64.65万元、118.95万元、51.75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160元,由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65元,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65元,***负担11895元,***负担5175元,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60元,由深圳市联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65元,上海合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65元,***负担11895元,***负担5175元,张家口城通公司负担5160元。2016年5月24日,张家口城通公司向桥东区法院申请执行回转。2017年8月25日,该院作出(2016)冀0702执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第三人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以下各公司所占股权:廊坊市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58%、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100%、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80%、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70%、忻州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80%、吕梁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100%、漯河市城通网络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登记至张家口城通公司名下。2017年10月11日,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冀07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冀07执复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桥东区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39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已登记在北京城通脉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被执行人张家口城通公司在以下各公司所占股权:廊坊市长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58%、运城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100%、平顶山市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80%、开封市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70%、忻州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80%、吕梁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100%、漯河市城通网络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的冻结。2018年6月7日,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对桥东区人民法院的(2015)东执字第395-2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2018年6月11日,桥东区法院作出(2018)冀07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2018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8)冀07执复73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2018年6月6日,桥东区法院作出(2016)冀0702执410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张家口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城通公司提出异议,该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冀07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中止(2018)冀0702执异61号案件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桥东区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中,如有法定事由或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延长的,可依法扣除审查期限或依法报请延长审限。桥东区法院以案情疑难复杂,需审查的证据较多为由,作出中止案件审查的执行裁定,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