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716号
申请人:大***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23号1-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晨,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国防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大连市金普新区淮河西路99号。
申请人大***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国防高级技工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国防高级技工学校名下银行存款,保全以1500000元为限,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国防高级技工学校名下银行存款,保全以1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申请人应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之日的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那广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