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7083号之一
原告:***,男,,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负责人:***。
被告: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3元,减半收取37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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