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一局喀左-赤峰高铁项目、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9民初498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中铁一局喀左-赤峰高铁项目,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项目部聚鑫商城**。
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南七西路25甲4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喀左-赤峰高铁项目、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邮寄费88元,合计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爱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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