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兴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1962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兴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晓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静,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25甲4门。
法定代表人:丁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兴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沈阳兴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44062元(开户行农行沈阳兴顺支行,账号06×××64)。申请人沈阳兴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744062元)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沈阳兴顺支行(银行账号:06×××64)存款744062元。现申请人沈阳兴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资金744062元(开户行农行沈阳兴顺支行,账号06×××64)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行沈阳兴顺支行(银行账号:06×××64)存款7440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安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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