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6民初934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
被告: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25甲4门。
法定代表人:丁晓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焕忠,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焕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被告因承包建设丹东凤城沙里寨镇盖家小学,找到原告,原告是瓦工,双方商议工资为240元/天,包吃包住,原告合计为被告工作219天,共计工资为52560元。2018年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后工程发包方及村委会向原告支付70%工资,尚欠原告30%工资,合计1576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拖延不给。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7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起诉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应当起诉村委会及姓韩的承包人。我方没有和原告商谈每天工资240元,也没有给原告发劳务费,为原告发劳务费的是凤城当地的村委会和姓韩的,我方也没有为原告出具欠条15768元的事实。按照原告说的2017年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丁晓锋雇佣其在丹东凤城沙里寨镇盖家小学提供瓦工劳务,丁晓锋告诉其每天工资240元,原告提交了一张打印的出勤表,显示原告出勤天数219天,应发工资52560元,该表中也有丁晓锋姓名及应发工资数额,该表格无签字盖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称已付工资36792元,是丁晓锋的连桥,系工长,从盖家小学领取后发放。被告称,丁晓锋将原告接到给凤城姓戴的干活,其公司未参与承包该工程。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出勤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沈阳丰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公司应向其给付劳务费用。但其提交出勤表无法看出是被告单位对其提供的劳务进行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劳务所涉工程由被告单位承包,故原告向被告单位主张给付劳务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梅竹
人民陪审员  董维平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阳
书 记 员  王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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