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3846号
原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一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5.00元,减半收取计1,4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顺
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人民陪审员     黄英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乃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