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3846号
原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一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5.00元,减半收取计1,4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顺
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人民陪审员 黄英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乃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