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陈培珍。
被执行人:长春市新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神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马冬梅。
被执行人: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一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4日,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23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25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新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神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204执10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柏森
审判员 张亚民
审判员 马丽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