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保75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保全人: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被保全人: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234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江城华日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3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