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初632号
原告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十二区1.2楼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光复小区406栋2门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一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东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04.00元,减半收取为4755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芳
代理审判员*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