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4财保7号
申请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新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神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申请人:王佳,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龙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春爱加净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号楼,建筑面积:2883.39平方米,丘地号××,不动产单元号:××。
在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账、买卖、转籍手续。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