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5民初13907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益中,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雄新华府**裙楼**。
法定代表人:周戈。
被告:**高,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岳麓西大道**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406/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高、***、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8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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