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5民初13907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益中,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雄新华府**裙楼**。
法定代表人:周戈。
被告:**高,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岳麓西大道**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406/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高、***、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8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