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2136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Al栋406。
法定代表人:翁杰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