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688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99号雄新华府四栋裙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A1栋4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滨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6号滨江新城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新建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长沙市滨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长沙市滨江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新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豪杰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冷子剑
书记员毛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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