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4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信,广东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锦云,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7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929629950。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腾,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公路事务中心(原清远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24号公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00007299965R。
法定代表人:黄羽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霞,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煜蓓,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清远市公路应急抢险中心(原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7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00YA2278827R。
法定代表人:黄金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宝,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慧娟,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伟思,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被告:刘四海,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上诉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公路事务中心(原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及原审被告刘四海、清远市公路应急抢险中心(原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黄伟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20元,上诉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93元,均可以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永华
审 判 员 李培东
审 判 员 张廷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梦雅
书 记 员 赵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