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7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71号之二。
负责人:黄金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570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为,本案借款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提出上诉称:涉案民间借贷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分开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价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对被告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清公诉字(2018)00002号认定被上诉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有添
审判员  罗文雄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月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