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802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安信,广东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连江路**之二(公路大厦南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住所地清远市连江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1401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卓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5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应急抢险中心、***、***、清远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63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再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定书确定:撤销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2565号民事判决书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鉴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再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1401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180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