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602执2338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洞庭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任集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生态工业园金诚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