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

某某与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92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集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