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

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与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6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洞庭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任集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生态工业园金诚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与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06执251号案件,岳阳市军厦建筑公司与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伏军
审判员  甘春汉
审判员  刘妮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