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7158号
原告:**,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17号。
诉讼代表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妮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北京桑纳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辉,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桑纳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晋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