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009号
原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7号。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顺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黎明,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峰,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晨光,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峰,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告:赵永新,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女,1979年6月25日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峰,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北京商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云煌,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安立新,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阳公司)与被告薛黎明、薛晨光、**、赵永新、**、何云煌、安立新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中海阳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松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