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等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136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对上诉人中节能太阳能(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1民辖终13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民辖终136号民事裁定书第5页倒数第4行中“电子设计院虽授权承包商签署本合同并就本项目与承包商共同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补正为“《总承包合同》虽载明电子设计院授权承包商签署本合同并就本项目与承包商共同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