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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2172号
原告北京鑫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咸利芳
书记员 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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