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德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鑫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8民初304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德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厂县华安路东侧畜牧兽医局段北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O7UU6X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小街1号楼7门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399558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德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德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德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