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千朵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71号

原告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丽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千朵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千朵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深圳市千朵光电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追诉。被告自愿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2014年5月15日前支付15000元、2014年6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7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25000元(原告指定帐号:40×××61,户名: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石岩支行);

二、如被告深圳市千朵光电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150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

三、被告支付完上述款项,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将不再互相追讨。

本案受理费用1381元,本院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杨燕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黄粤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