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3民初3198号
原告: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园岭路志泫翰工业园E栋厂房(首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396X1。
法定代表人:贺通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立,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莆田新盈液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庭(经营场所:莆田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3803929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与莆田新盈液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以莆田新盈液晶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2元,减半收取计742.1元,由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