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恒大声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恒大声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耿志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深圳恒大声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5日前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8000元。2、支付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170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1817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恒大声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17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
审判长***
审判员黎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