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和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美社区园岭路志泫翰工业园E栋厂房(首层西面),组织机构代码:55211396-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丽娅,女,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前进山17栋206号,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07087620。
被执行人:深圳恒大声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南路45号爽力科技工业园D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087016821。
法定代表人:耿志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深圳恒大声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5日前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8000元。2、支付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170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1817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恒大声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17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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