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467号
原告: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双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