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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装饰有限公司、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779号
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杜平。
被申请人: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丁姗姗。
被申请人: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俊森。
被申请人:南京亿尚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祝华。
被申请人: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双锁。
被申请人: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占鹏。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雪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隆光铝业有限公司、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亿尚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亿尚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舟山**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刚火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刚火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亿尚龙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南京峰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