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249号
原告: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8343334T,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后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32807671,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达园小区1号楼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传领。
被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9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429元,由原告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