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24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88343334T,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后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32807671,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达园小区**楼**房。
法定代表人:胡传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沭阳县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
年1月8日作出(2019)苏1322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号:10×××28)的17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号:10×××28)的17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