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05民初145号之一
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关口村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达园小区1号楼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传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新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