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05民初145号
申请人: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关口村砖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达园小区1号楼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传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州市钢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购买了13万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新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