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40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独鸣,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达园小区1号楼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传领。
原告***与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人民陪审员 苗永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