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7590号
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4号楼3层R317(未来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达园小区1号楼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