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1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
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8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9885.1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10×××28)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