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1401号
原告:沛县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复兴大道与龙河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迗园小区1号楼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沛县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沛县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沛县宝业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