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民初798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
东路23号26幢1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达园小区1号楼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正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皇冠国际公寓10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瑞公司)、宿迁正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