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民初798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 东路23号26幢1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北侧鑫达园小区1号楼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正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皇冠国际公寓10幢1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汉瑞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瑞公司)、宿迁正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