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2320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