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民初2306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