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民初178号 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兰韵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 法定代表人:**读。 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兴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兰韵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4.45元,减半收取4237.23元,由原告广东建安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474.45元,本院予以退还4237.22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