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民初6464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聚和家园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8号3号楼2015室。
法定代表人:贡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云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79号3楼3785室。
法定代表人:贡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2963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33元,由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庆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