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20529号
原告:云南鑫久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国际五金机电城E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举。
被告: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52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贡伟东。
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鑫久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鑫久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鑫久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鑫久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云南鑫久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650元退还原告云南鑫久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建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