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13382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贡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甲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湖岸花园二期2-8-1地块2幢2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文某。
被告:昆明某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某甲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昆明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某甲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昆明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某甲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昆明某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131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应收50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265元退还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