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2750号
原告**,女,生于1979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男,61岁,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章丘市相公庄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章丘市相公庄镇。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章丘市相公庄镇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焕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象雪